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数据中心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落实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及本分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更好地发挥“为协会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规范数据中心行业领域中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行为,加强技术引领,本分会成立数据中心分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专委会设在本分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依照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任务是:聚集数据中心行业领域相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在数据中心的全生命周期(规划立项、设计评审、招标评标、施工建造、项目监理、测试验收、等级认证、运维管理、风险评估、故障分析、绿色评价等)中,结合本分会业务范围,开展咨询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以帮助会员单位和数据中心行业提高综合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专委会的工作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讲座。
(二)参与数据中心相关技术应用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
(三)配合本分会对服务机构及其产品、技术与服务的质量调查、评测、评议。
(四)参与本分会组织的相关应用项目咨询、测评、后评价和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参与本分会组织的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的培训工作。
(六)开展数据中心发展战略、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向用户、服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咨询建议。
(七)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数据中心应用项目的科学论证。
(八)参与本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则的制订。
(九)为本分会的相关媒体组稿、投稿和审稿,参与本分会的书籍编撰。
(十)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专委会委员由来自数据中心用户、服务机构、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从事数据中心产品、技术、服务、管理和标准工作的资深专业人员组成。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分会秘书处提名,理事长任命。
第六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 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会议、协调专家之间的合作等。
(二) 确定专家委员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制定研究计划和方案。
(三) 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和撰写研究报告。
(四) 协调专家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五) 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六) 参与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专家委员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 选拔、培养和考核专家委员。
第七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委员完成第六条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意为本分会提供服务。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或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关注数据中心行业发展,掌握现行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积极参与本分会及专委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由分会邀请、会员单位推荐、专家举荐和本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秘书处负责核实候任专家的相关资料,经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集体协商讨论后、报本分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后确认。专委会委员的遴选每年一次,专委会委员一经确认,由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数据中心分会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技术信息进行筛查,选取重点技术产品进行深度解析,跟踪行业发展方向。
(二)发挥委员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协助秘书处对所承办业务进行评估,形成书面研判结论并提出建议。
(三)参加秘书处和专委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按期完成课题任务,形成科研成果。
(四)参与协会承接的数据中心咨询、评审、验收、评估及认证等工作,及时提供书面评价和处置建议。
(五)定期总结归纳专长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技术经验,撰写论文、稿件,提供给本分会出版物或者网站。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分会秘书处承办的业务项目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二)在参与咨询服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优先获取本分会的出版物和相关技术资料。
(四)向专委会和本分会秘书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分会推荐先进的技术产品或方案。
(六)向本分会推荐会员单位和专家委员。
(七)经专委会批准后成立相关研究的课题组。
(七)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执行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本分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履行委员职责。
(四)保守本分会的工作秘密,不向同业竞争性质的机构透露非公开的本分会的工作情况。
(五)本分会不认可的活动,委员不得以本专委会委员身份参加。
(六)每年为本分会媒体提交或推荐一篇专业论文、技术文章,参与分会组织的标准著作的编写。
(七)服从专委会管理,完成主任委员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聘任与终止:
(一)任期两年,可续聘续任。
(二)根据项目需要,经秘书处申请,专委会主任批准,可以临时聘任项目专家。项目专家的聘书应当写明执行项目的名称及专家涉及的专业范畴,一项一聘。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委员,经秘书处核实后,由专委会主任报请秘书长同意,予以除名。
(四)聘期内,明确表示不参加活动或不能继续参加活动的委员、超过一年不参加分会或专委会组织的活动的委员,专委会可终止委员资格。
(五)聘期内,不能履行第十条职责的委员,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表彰积极从事专委会工作或有突出贡献的委员,公布委员一年内完成对分会刊物的投稿篇数(含推荐论文),对次年的工作提出工作设想和计划。专项工作会议依据工作实际情况,结合项目工作进度适时召开。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专家报酬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标准给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二〇一二年六月制定,二〇二三年九月第三次修订,由本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