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数据中心分会工作条例(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算机用户协会数据中心分会工作条例根据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制订。条例中未说明之事项,应该按照计算机用户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条 计算机用户协会数据中心分会简称数据中心分会,英译是:CCUA Data Center Association。
第三条 数据中心分会的会徽为圆形图章状图形,表示权威与中立。图形内圈由两部分组成,上部为两个相扣的抽象化的印刷电路线条,下部为方块组成的地平面。上部表示电子信息的交换,指代IT技术或信息化技术;同时其握手状造型又解释为协作。下部表示IT技术应用的基础,也形象地指代机房。会徽的外圈和内圈之间是英文CCUA Data Center Association(CCDC),代表数据中心分会。整个会徽寓意为:1.数据中心分会的研究领域是数据中心机房,它是IT系统的基础;2.数据中心分会的作用是:促进数据中心机房设备、技术、服务提供商与用户的沟通与合作,规范机房建设中的技术行为。
第四条 数据中心分会的宗旨是:为协会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五条 数据中心分会接受计算机用户协会及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化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数据中心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数据中心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讲座和展示展览;
(二)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协作、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三)组织研究数据中心机房设备与技术应用的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和业界单位提出咨询建议;
(四)组织数据中心机房设备与技术应用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及相关图书、资料;
(六)举办用户对国内机房设备厂商、工程商及其产品与服务的信誉调查、评议和评测;
(七)反映广大用户在机房设备应用中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积极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数据中心机房设备与技术的应用系统项目的科学论证、评标工作,并提出建议;
(九)接受委托,承担数据中心机房设备与技术应用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评审;
(十)召开用户大会;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促进与港、澳、台民间计算机机房设备应用的合作和交流;
(十三)促进民间国际计算机机房设备应用交流,参与有关的国际计算机机房设备交流活动,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及计算机用户协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申请加入本分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办理手续后即可为本分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计算机用户协会的章程和数据中心分会的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凡装备、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单位或机房设备与技术应用领域内,从事应用、服务、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开发、生产的单位;
(四)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是政府部门和部队派出的代表或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分会的服务;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荣誉和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有本届理事会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在延期换届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发展协会为己任;
(二)在数据中心机房设备与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及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职务不得超过二个以上。
第二十六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为每届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荐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分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分会内设专家工作组,管理办法另见《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数据中心分会专家工作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总会制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分会的财务由总会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目,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体操作时,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遵守总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计算机用户协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会承担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计算机用户协会所有;其他善后事宜,由总会根据相关规定处理。